在夫妻
分居期间,尽管双方已经不再共处同一屋檐下,但在此阶段中获取的财产仍然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之一。
所谓夫妻共有财产,乃是针对于婚姻关系真实存在的夫妻而言,他们共同创造并拥有的财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为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类型,皆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即所有人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首先,包括
工资、奖金及各类劳务报酬在内的劳动回报;
其次,生产、经营、投资等创收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收益;
再者,涉及
知识产权的各类收益;
此外,从
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举的例外情形外;
最后,凡未明确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