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探讨作为未成年的监管者是否能够放弃被
监管对象的
继承权这一议题。
事实上,
监护人无权剥夺或放弃
被监护人的继承权。
原因在于,被
继承人的
财产权益,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其名下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监护人应当遵循最高价值原则,尽力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但监护人必须明确,除非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于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他们在履行
监护职责过程中,在做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并尊重其真实意志。
其次来关注继承权在哪些情境下可能遭到剥夺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将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财产份额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3)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情状;
(4)蓄意
伪造、篡改、藏匿或者销毁
遗嘱文件;
(5)采用
欺诈或
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进行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行为,且
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