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内容要素此项罪责所涉及到的具体客体,正是
公共财物以及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在这个问题上,
犯罪针对的对象通常是普通财物类型,诸如货币、各类物品等等,而非
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定物品。
若触犯以上特殊种类之物,则不构成该
罪名的必要条件。
2、实际客观情况在这一点上,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趁人不备、突然袭击,公开且强硬地对所获取的财物行使有形权利,使得他人来不及做出任何反抗或抵抗,从而实现对
数额较大的财物的非法获得与掌握。
3、施行者要素从宏观角度来看,本罪实施者的主体乃是一般性的自然人,任何年龄达到16岁,并能独立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罪的实行者或实施主体。
4、心理状态因素在此基础之上,犯罪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之影响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认知,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给
公共财产造成损害,并期望这种情况能够实现。
至于他们抢夺行为的根源或动机,可以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个人需求的驱动,或者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无论动机为何种,都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直接意图,才能满足本罪的主观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抢劫罪】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