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已届满五十五周岁之龄,并且在用人单位长期服务长达十五年之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作为率先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法定劳务
雇佣关系之主体。因此,对于此类已达
退休年龄而仍然持续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女性员工来说,其合法使用
劳务合同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然而,若该类劳动者已达五十五岁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为用人单位连续服务达到十五年,本人自行亲笔书就辞呈,自愿请求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提出的
离职申请亦将得到法律的全力支持与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