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
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议题所引发的
诉讼,其法定时效设定为一年。根据这部法律
法规,
劳动者若认为自身权益遭受到损害,应在知道或注意到权利遭受侵害后的一年内
申请仲裁。值得关注的是,此一仲裁时效的起始点会随着
当事人行使权利、向相关单位寻求援助、或是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而进行中断,并且在此时效中断之处,仲裁时效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上述条款中的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亦会因此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后,该仲裁时效又可以继续累计计算。当然了,如果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候就无需受上述仲裁时效的制约;唯独劳动关系正式终止之时,才需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再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当提到关于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这一事项时,明确指出
仲裁时效的规定期限为一年。具体来说,这个仲裁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那天开始算起。而针对前面条款的仲裁时效,如果因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赋予权利、向相关部门求助来保护权利、或得到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因素而产生中断的话,仲裁时效将重置并相应地重新计算。假如由于
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或者存在相当多的其他正当理由,那么当事人就无法在以上条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此时仲裁时效同样将停止。然而一旦构成仲裁时效暂停的那个原因消失后,仲裁时效还是要恢复原来的状态继续计算。最后,对于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之仲裁时效的限制,然而,该制约只适用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仲裁申请则必须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