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商事行为中,关于
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问题,须以借款双方是否预先就借款是否附带利息以及具体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为准,若双方并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明确约定,依照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应视该笔借款为无息借款。
2.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承认并允许民问借贷中的利率相较于同期商业
银行贷款利率而言,可适度提高,但同时各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有权从本地实际状况出发,对于民问
借贷利率设定适当的宽幅范围,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明确规限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等期限的
贷款利率四倍,若超过此限额,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3.对于在
借款合同时对利息支付问题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补充性协议时,应当依据当时所在地的具体情形或者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模式以及市场利率等因素来进行确定。此外,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根据基本法理原则,可视其为无息借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