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认罪认罚后
律师仍有充分的辩护资格。
我们将深入细致地审视被告人面临指控的事实是否确属
犯罪事件及被告人对此认罪认罚的自愿程度;
同时,我们也会对是否存在诸如
暴力、威胁或引诱等非法取证等因素进行认真核实。
并在第一时间向被告人为其提供全面且具有权威性的
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种操作建议。
对于
刑事案件的
辩护律师而言,他们的重要职责便是针对被告人无罪、罪责较轻、减轻
刑罚乃至免于惩罚等多个案件环节提出严正的辩护意见。
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如果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这无疑是从轻
量刑的有利条件。
在此基础之上,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此宝贵的从轻
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活动。
我方严格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条款,在审查案件时,我们必须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询问,倾听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所有讨论内容详细记录下来。
而当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时,我们将会收集并归档这些宝贵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