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由雇佣方主动发起与
劳动者就
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共识,则该情况可被视为“非因个人主观意愿而导致的职业中断”,满足以下特定条件者,便有权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
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失业发生之前,雇佣方及
当事人均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当事人需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