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42条之规定,
遗嘱人具有撤销以及更改其之前已经订立的遗嘱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遗嘱完成之后,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其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民商事
法律行为,那么就应该被视作是对相应遗嘱部分内容的撤销。
此外,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必须遵循最后遗嘱的原则。
然而,假如遗嘱人选择要更改已公证化的遗嘱,则必须再次采取公正的程序进行更改;
而未经公正擅自做出的更改,将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