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内,若房东有意出售房产,应先行告知租户。
如租户对此表示不愿续租,可根据相关
法规与其解除
租赁合同;
反之,倘若租户选择留守并持续租赁该房屋,那么新的屋主亦须全盘接纳并遵守租户与先前房东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内容,确保租户能继续享有
居住权利。
这种法律原则被称为“
买卖不破租赁”。
如果新的屋主拒绝履行合约义务,向租户提供出租服务,即构成单方面毁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