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起诉状;
2.原告及被告的
身份信息材料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联系方式;
3.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
证据:
例如借据、
欠条、
借贷合同、还款
承诺书等书面材料;
4.若需要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需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存放位置、数量和价值,以及银行存款的开户行、账号等详细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记载
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该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出民间借贷
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