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
子女抚养权所属方面,
结婚证书与其关联度并不显著。
关于此类问题的裁决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未
满二岁的幼儿,通常倾向于由母亲进行照顾;
其次,若父母双方就二岁以内子女的照顾达成共识且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子女成长的影响,则此类协议将被认可;
再者,对于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有权提出申请让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其中如果某一方存在以下列举的情况中的任意一种,皆可获得优先考虑:
第一,已进行过绝育手术或存在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生育的;
第二,子女已跟随其生活了较长时间,若生活环境发生变动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第三,该方除了该未成年子女之外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则存在多名子女的情况;
最后,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某一方还存在病情严重且病期冗长、或者存在其他对子女身体和心理健康有害的行为或者病症等不良状况,不适宜与其子女同住的,也将自动失去
抚养权。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倘若父母双方针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是否应该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存在争议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该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观点及其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