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那么另一方虽然有权选择终止这段婚姻关系,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协议方式来
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由于精神病患者通常已失去了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当他们试图以协议方式
办理离婚手续时,
婚姻登记机构可能会予以拒绝。
因此,为了实现与此类情况下的配偶解除婚约,唯一途径往往是通过
法律诉讼程序。
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只要其上诉理由充分合理且经过调解仍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人民法院便可依据法律条款作出
离婚决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