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卸时,政府将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第590号
法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
赔偿。
按照此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拆迁的补偿对象应是房屋所有者,这就意味着如果业主没有房产,那么也就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而当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设施拆迁时,主要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虽然这种情况下的拆迁行为也可以称之为“拆迁”,但是从
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是土地征收过程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