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结束的双方,对于子女财产方面的处置是无权进行的。
从
产权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当财产被登记在子女名下的那一刻起,它的所有者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子女本身并非向他们提出此要求的
离婚夫妇。
由此可见,离婚夫妇作为非物主权利持有者,仅能处理他们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
接下来我们将从
监护权的角度来做深入剖析。
倘若夫妇离婚后由其中一方承担了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对方仍然可以以
法定监护人的名义,在孩子尚未成年前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