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而这一优先权益所涵盖的范围应该仅限于
抵押财产经过适当程序(例如拍卖或者变卖)后所获得之全部价值。
一旦
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其所负
债务义务时,
债权人有权与其协商并决定是否启动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流程,且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