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公司裁员需求时,个体是有权对其进行否决的,但这种权利仅限于在涉及残疾职工、哺乳母亲等特殊情况下适用。
然而,对于普通员工来说,
裁员是无法抗拒的,只能请求雇主给予相应的
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在进行规模性的人员裁减过程中,必须优先保留以下关键岗位的员工:
首先,与其所在企业签订了长期且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的员工;
其次,与现有企业签署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最后,针对那些家庭中并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承担着
抚养年迈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责任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