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所说的“
保证”,实际上是第三者也就是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的一项约定。
此约定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如
债务人未能履行其
债务责任之时,第三人将会按照约定,承担起偿还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角色。
(2)再来说说“
抵押与
质押”,这是两种特殊的保证方式。
它们通常由合同中的某一方或者第三者使用自身特定的资产,用以向另一方保证其能够
履行合同义务。
(3)至于“
定金”,它主要是为了
保证合同能够顺利执行而出现的一种方式。
支
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那么他将无法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定金;
相对应地,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完成合同内容,则需要按照两倍金额予以返还定金。
(4)最后要谈及的是“留置”,这种方式用于在对方未能履行
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已被占据的对方财产进行扣留并进行处置。
一旦扣留期满,但对方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那么留置人就有权利依法出售扣押的财产,并且在出售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取得如下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