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须遵循一定的时效限制。对
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认为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已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从知晓或知悉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就应当于60个自然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对于那些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申请期限,如若超过60个自然日,则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遇
不可抗力等意外困境影响,使申请人无法按照法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其申请期限延长至其遇到的阻碍得到解除的时期。《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