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意在使那些正遭受
刑事追究但尚未被正式拘禁的
犯罪嫌疑人;
针对他们可能逃避司法调查、
公诉及审判等风险,国家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需签订
保证书以确保随时听从
传唤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制度仅为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与刑事被告人最终是否将面临监禁
处罚无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