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贷关系确立之初,第一步工作便是通过双方签署相应的借贷协议或是订立借据。
尽管借据仅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外在要素,然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相较之下,采取
民间借贷方式进行合作时,实质性的条件在于借贷物品的确切支付。
因此,借贷双方必须在达成关于借款标的、数量、偿还期限等方面的共识之后,同时确保出借方已经向
借款人交付了有关的货币或其他
有价证券,如此才能正式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来自个人的
借贷合同,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同样视为借贷关系成立:
(1)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则自借款人接收到借款之时起;
(2)如使用银行转账、网络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那么自款项落实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生效;
(3)选择用票据支付的,需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力之际起生效;
(4)如
出借人把特定资金账户的处理权转交给借款人的,须从借款人真正掌握该账户实际
控制权之时开始计效;
(5)当出借人按照与其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执行完毕借贷合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