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各地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则对其所在行政区辖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监督与管理;
2、而所谓“房屋拆迁”,乃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相关
建设单位抑或是个人针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各种建筑物进行相应的拆除作业,同时对所有房屋的拥有者或者使用人进行迁居安置,并且依照具体情况予以合理的补偿。
其中所涉及到的所谓“
拆迁补偿”,主要是在
征地过程当中对于住宅或者是非住宅
类别的房屋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对这些房屋依法进行拆除作业并向
房屋所有权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方面,则主要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别。
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选择,主要包括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复合型补偿三大模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通过一系列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精准且科学的估价,从而形成具有明确依据且易于遵循的多元化
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亦被称为
产权调换,按照评估方法的差异,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置换方式;
最后,将这两种补偿方式结合起来的方式,即是我们所说的既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又进行产权置换的综合性补偿策略。《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