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企业通常无法单方面解除在职员工的
劳务关系。由于员工因公负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确认,构成了
工伤,且享有相应的
工伤待遇。鉴于这些员工的劳动能力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了
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原则上企业不得
单方解除与工伤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工伤员工自身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据此
解除劳动关系。此种“过错解除”的方式不仅适用于工伤员工,同样也适用于那些需要特别保护的“三期”女性员工。并且,在此类情况下,企业若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如员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
工伤级别第五级以及第六级的,经过该名工伤员工自己的申请,他/她可以选择与雇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并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
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被评定为工伤级别第七级到第十级的员工,同样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赔偿金,当劳动合同和
聘用合同到期时,或者当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
伤残级别排在五至十级的工伤员工来说,只要员工自身提出要求,就有权利与雇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结束方面,却有所区别。当
伤残等级位于第五级和第六级的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要求时,合约到期时,可以取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当伤残等级处于第七级至第十级阶段的工伤员工,即使没有本人的申请,只要合约届满,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当
劳动者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雇佣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内被证明未达到雇佣公司的录用标准;(二)严重违反雇佣公司的规章制度;(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佣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四)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使得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遭受严重影响,或者即便雇佣公司提出问题,仍拒不改正的;(五)因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提及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