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的明文规定,当我们针对农村
集体土地开展征收工作之时,土地补偿款应归属该村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对于
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其作为附属物的补偿则应归属于所有者个人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将由村委会负责,而房屋的补偿则归属于所有者本人。
在涉及到耕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上,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关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计算方式为该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