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向他人支付款项同样具备
法律效力。
事实上,
口头协议亦为契约程式中的一种常见且至关重要的表现方式。
关于口头协议的有效性标准,同其他常规类型的合同并无显著差异,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麵:
首先,该等协议双方
当事人应具备缔结协议的能力。
具体而言,签署协议的各关联方都必须具备相对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协议各方所表达出的意思应当是真实可信的。
意谓着
行为人意愿创设、改动乃至解除民事法律联系的内心意愿与外在表述相吻合。
依照法律,当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況下缔结协议,当事人可享有申请对其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权利。
最后,协议不应违规违宪,也需要确保不会伤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
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凡是因为欺骗和威胁而导致的协议,并且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
或是恶意联手致使国家、集体、第三人遭受了损失;
用合法行为来遮蔽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约;
或者是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只要触犯了法律、立法或者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条款,都将被宣布为无效。
虽然口头协议本身具备效力,但是考虑到口头承诺往往无法留下实际凭证,所以在执行此类协议期间发生
矛盾纠纷时,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