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项目通常可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具体
执行流程如下所示:
在双方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若有一方未履行自身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
申请强制执行。
倘若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被
拆迁人对于该
拆迁补偿决定未进行有效
申诉同时亦未执行,其拆迁部门则有权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可通过多数表决、随机选取等方式予以确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客观以及公正的立场,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鉴于
安置房的政策因地区而异,各地差异较大,故此项规定并非绝对严格。
就安置房而言,国家明确禁止此类房产的买卖交易,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
过户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亦无法进行公证。
对于尚未居住满五年的安置房,政府政策规定禁止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
因此,若确实需要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其售价应不超过购买时的单价,且仅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