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未必全部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
关于婚后产生的财产,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首先是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
其次便是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行为所获收益;
再者为
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一部分特定情形下的遗产或者赠与财产,但若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其列;
另外,夫妻中的任一方用
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
最后便是夫妻间分别实际获取或应获取的
住房补贴及
住房公积金以及基本
养老金与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用。
至于婚后产生的其他财产,部分属于个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意外遭受的身体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属私人所有的财产;
以及专属某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之间对此类财产有特别约定的,理当按其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