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职业伤害事故导致个人劳动力遭受暂时性或
永久性的损失而被确定为失去或部分失去相应劳动能力时,雇佣方提出结束
雇佣关系的行为,应视为不合法解除
雇用合同之举,需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向雇员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作为
赔偿金。
经济补偿责任以雇员在现职单位中工作过的年限为基准,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次
工资的标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
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