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解除的通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通知到达对方
当事人之日起,解除其效力便已经产生,因此此类通知具有不
可撤销性的特征。
然而,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那么这类通知便拥有可撤销性,这主要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形中,实际上双方当事人通过
协商一致达成恢复原有
合同关系的共识。
对于对
解除合同持有不同看法和观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均有权向拥有司法或仲裁权力的权威机构提起申请,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得到验证与认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