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如若用人单位与员工
协议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时能够提前一个月告知该员工,则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然而若是未能严格按照
法规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员工传达此消息,用人单位则必须支付替
代通知金用以弥补未履行
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通知金”即为用人单位在决定与某位
劳动者结束
雇佣关系时,理应事先一个月通知该员工,如果因故未能做到这一点的话,则须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方式执行替代通知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