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并不必然导向
逮捕行为。
实际上,公安机关在接到立案申请后,将展开
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这些收集到的
证据,在确信满足
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
对于具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事实且预期刑期可能达到十年
有期徒刑的案件,或有证据显示可能被判处
徒刑及以上
刑罚、过去曾犯前科罪行的案件,或涉及身份尚未完全明确者的案件,理论上应采取逮捕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