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拘留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拘留的最长限度是20个自然日;
而针对刑事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则有不同的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认为其需要进行
逮捕的,应于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同时需要说明延长申请的具体情形及理由。
在一些特殊案例中,最高可将这一期限延续至四天之久。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等情节较为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间则可顺延至30日之久。
同时,根据同一法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和评估审核批准的时限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