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财产本身便属于一方婚前之个人财富的情况下,无论双方
结婚多长时间,皆无法将其转变为
夫妻共有财产;
而当该财产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产生时,即结婚之日起便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类型包括:
(一)薪资回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提成等;
(二)生产、运营以及投资等经营行为所取得收益;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部分;
(四)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财产,但若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仅归于其中一方的,则不在此例;
(五)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种类。
因此,判断某项资产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仅仅依据其结缘时间长短,而应全盘考虑其内在构成与来源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