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章建筑物拆除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地指出,这种行为的执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需要向被
拆迁户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显示,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有义务依法严格地加强对于各项建设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当发现有任何违反城乡规划以便进行违规建设的行为时,应依照相关
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在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做出关于
房屋征收的决定之前,务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注册的建筑物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鉴定与处理。
对于经过认证确认为合法建筑以及并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构筑物的情况,理应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反之,如果被判定属于
违法建筑或者已经超过其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搭建,那么将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
赔偿或者补偿以示公正公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