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土地发包单位有权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地对
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调节与指导。
具体而言,发包单位有责任监督并确保
承包方按照先前签订的合约所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合理且充分地使用和维护土地资源;
同时,对于承包方可能存在的滥用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等不当行为,发包单位同样拥有制止的权力,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及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尊重并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避免过度干涉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
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