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经济纠纷案件所涉及的
劳动仲裁程序,实际上并不一定需要固定的期限。通常情况下,此类仲裁需要耗时约五十个工作日左右才能完成。然而,若遇特殊情况,所需的处理时间也有可能延长至六十五个工作日。如您选择向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那么
仲裁机构将会在接收到申请书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该申请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例,其整个审理过程将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予以完成。当然,特殊情况诸如因安全责任引起的延期等因素也是存在的,此时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且申请最多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但是这种延长需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