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条例,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囊括标的物、商品的数量、相应的价格费用、付款的方法、履约章程及
违约责任等一系列规定;
就
建筑工程合同而言,其中具体涉及到的建设工程品质、施工周期以及工程造价均为合同的基本事项,尤其要涵盖
工程款项付款时间与途径等关键要素在内。《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
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