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前夫的儿子拥有合法的
继承权。
尽管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已经解除了,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却不会就此消失。
即便
离婚之后,任何一方
抚养孩子,被
抚养者都将依然享有父母双方的亲情关爱。
同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利也是以这样的亲缘关系为依托的。
依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遗产的分配遵循如下顺位原则:
首先,由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进行
继承,包括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这个顺位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之际,倘若第一顺位中尚有继承人存在,那么第二顺位中的继承人均无继承权。
如果尚未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利,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依次进行继承。
在此权责编中,所提及的子女,不仅涵盖了我们通常理解的婚生子女,也包含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这里所提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时,兄弟姐妹的范畴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