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所签定的
借贷合同并不因此失效。当公司经历
破产程序后,该借款即演变为
破产债权的一部分。一旦
债权人收到了关于
债权申报的通知,应及时进行申报。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
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
借款合同也不会被视为无效。执
行权交给了
破产管理人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若管理人决定
终止合同,则债权人可据此申报债权。一旦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了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管理人便有权利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所签订但双方
当事人都未完成履行义务的合同作出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同时将有关的决定通知给对方当事人。若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两个月内,或是未能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三十天内做出回复时,这就视作对合同的自动解除。若管理人决定继续
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按此执行;然而,若对方当事人希望得到额外的
担保,并向管理人提出相应请求时,管理人需给出相应
保证。但如果管理人无法满足对方当事人的此项要求,则视同为合同的自动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