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
立遗嘱的过程中,若立遗嘱的
当事人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
遗嘱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则该遗嘱实际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倘若
债务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债务清偿义务,或者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双方协议约定的足以导致原本持有的典质权得以实现的情况,
债权人将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将
抵押物的变卖所得款优先用于偿还自身的
债务。
至于被
继承人在订立遗嘱之时,应当遵循如下的基本要求来
保证遗嘱的
法律效力:
1、遗嘱人为立遗嘱而不得不具备
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成年人在立遗嘱之际,必然需要保持头脑清晰,能够准确地表达出自身的意愿;
2、遗嘱所涉及到的内容仅限于遗嘱人本人的
私人财产,如若遗嘱人在遗嘱中擅自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那么这部分遗嘱将被判定为无效的条款;
3、对于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人
抚养而陷入贫困境地的继承人,遗嘱人务必确保遗嘱中有足够的遗产予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所需;
4、遗嘱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要求的格式与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