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产生之前所取得的嫁妆并不具有共有的法律属性,而是归属女性个人所有财产范围之内。
若女方向男方赠送嫁妆,应视为女方
家属对其本人的私人
赠予行为,因此这部分嫁妆理应被视为女性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
然而,如果女方家属明确表达了嫁妆是送给男女双方的礼品,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嫁妆划入到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