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针对市民提出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
而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性居住地址不符,则由其经常性居住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享有审判权。
对于
法人或者其他主体提出的
民事诉讼请求,同样应由被告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因同一个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位于不同地区,且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经常性居住地分别落在两个及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辖区内的各个人民法院均拥有审判权限。
此外,若是涉及
合同条款的
纠纷,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履行地点做具体商定,或商定不明晰,依照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为支付货币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
合同履行地;
当涉及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涉及其他标的物的
合同履行,
当事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清偿的合同而言,交易行为发生地即是
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当合同无实际履行时,若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皆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个案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