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工伤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发放
工资,员工可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应得的工资款。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的员工就医接受治疗至病情稳定并由
医疗机构出具治愈证明之日止,被视为“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然而,若已超出上述停工留薪期限且不再持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单位有权停止发放该阶段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