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责任的五种承担方式,分别如下:
首先,“继续履行”即是指违约方应按照对方
当事人的合理请求,竭力履行其依照合同所应承担之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违约事件发生时,除以上提到的几种外,还可采取诸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报酬、增加服务费用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补救。
再者,“
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需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财产损失或利益减损进行补偿的责任承担形式。
在此过程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通过货币
赔偿的方式实现,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物品替代金钱作为赔偿。
最后,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自行协商确定。
至于“
违约金”,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约定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作为惩罚。
对于已经交
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约履行
债务,将无权索回已交付的
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