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若男方所购置的房产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
离婚分割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进行细致分析与处理。首先,假如这处房产是用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购买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一般应视为夫妻们的
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妥善处理离婚问题,同时在共同财产中,对于如何确定房屋所代表的价值以及该归属权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时候,人
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且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去处理这个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都有意愿获得该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来获取它的话,这是被法律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双方互相认可并愿意竞购,他们就可以得到批准;第二种可能性是,如果有一方坚持要求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将会采取措施,使用专业评估机构对这个房子根据当前市场的价格进行精确评价,而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也应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最后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要争取房子所有权,这时候人民法院就会按照
当事人的意愿,将此房产进行公开的拍卖或出售,然后就通过出售所得的收入进行公平的分配。但是,若这个房产属于男方在婚后利用他的个人
婚前财产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那么这个房产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将无权分享该房产所带来的任何利润成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