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被依法
拘留者不得在家中接受拘禁,而必须移送至专门设立的拘留所以待后续处理。
在此过程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构需要向
当事人及其
家属展示相关的
拘留证明文件,同时,在完成拘留程序后,应立即将
被拘留人员转移至所在地区的看守所进行收押。
看守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执法机构,通常都是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来设置的,并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直接监管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