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协议方式进行
离婚时,必须遵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然而若选择通过
民事诉讼来结束婚姻关系,则无需遵从这一程序。
希望离开婚姻关系的一方需携带着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本以及
起诉书及其所有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区的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若被告的居住地点与常驻地并不相同,应由长期居住地的法庭负责此案件的审理。
法院若作出受理决定,经调解无效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将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在此过程中有下列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夫妻间情感破裂的重要依据: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现象;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具有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
(4)由于感情不合,双方分开居住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5)其他任何能引发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