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如若
当事人的父母留下了遗赠,并于
遗嘱中不曾明确指出其所留财产仅归属于某个子女或配偶,那么这部分财产应被视作是夫或妻之间共享的合法财务,在发生
离婚情况时,夫、妻双方均有权利获得各自应得的资产份额。
至于如何进行资产划分,则需要双方先行进行磋商,若未能达成共识,便可采取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然而,夫妇二人并不能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自行提请对于尚未实际接受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只能待到遗产最终分配到位后,再提出主张该由另一半
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应当纳入夫妇共同拥有的财务之中,接着进行进一步的分割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