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申请鉴定的企业或个人对于设在特定地区级别的劳动力智力评估委员会所给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则应于获知这一鉴定结论的当下起算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省份、自治区及直属市级的劳动力智力评估委员会提出进一步的鉴定申请。
而由省份、自治区及直属市级的劳动力智力评估委员会所裁定的劳动力智力评估结论,将被认定为最终的权威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