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房屋
拆迁费用而言,应当以厂房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费用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不可参照农家住房的标准。
如未取得
房产证书,则应争取按照厂房标准或接近厂房标准来获取补偿。
关于构筑附着物品的补偿费用,这将涉及到地坝、水池、植被、道路、堡坎等多个方面,每类标准各异,在清点过程中只要确保无疏忽即可;
2、其中设备折旧处理部分,考虑到部分设备及设施无法在厂区内异地迁移,因此需提供购置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以便进行折旧处理后给予相应补偿;
3、对于搬迁费用来说,能够移位的设备和厂区内其余设施的搬迁费用,将依搬迁数量及距迁移地点的距离进行测算,双方据此协商确定合理数额;
4、最终的
拆迁补偿,实际上是在整个
征地进程中,对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之后,依法对此类房屋实施合法拆除,同时向房屋所有者提供特定补偿。
根据土地所属性质的区别,拆迁补偿可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
类别。
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定评估依据,由专业评估机构为被
拆迁房屋进行科学的估价工作,进而产生具有可追溯性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亦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存在两种适应于不同类型的置换方式。
至于综合型补偿方式,其要点在于既提供货币补偿另一方面又赋予产权置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